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18执87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顶胜水务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岗社区松白路7036201-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4622X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2号4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579071843J。
法定代表人:苏东花,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深圳顶胜水务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京0118诉前调确974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一、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前给付深圳顶胜水务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二十一万二千九百三十五元六角三分及利息损失三万一千三百六十二元七角六分,共计二十四万四千二百九十八元三角九分;二、如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给付款项,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给付深圳顶胜水务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所欠货款额为基数,自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现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在确定期间予以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依据该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给付245104.88元。本案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2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机动车登记、不动产登记及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我院已经限额冻结了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2月15日起计算。如需继续冻结、查封,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书面向我院提交申请。因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的给付义务,且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3年5月30日,本院将上述调查被执行人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深圳顶胜水务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向其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深圳顶胜水务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本院现阶段所采取的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未提出异议,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深圳顶胜水务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所申请执行的债权全部未能实现。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京0118诉前调确974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深圳顶胜水务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申请执行人深圳顶胜水务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宿 航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