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善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善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民初2323号
原告:四川善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泸县太伏镇太伏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220AY2B。
法定代表人:李秋婵。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四川杰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住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651号房屋653、655、657、659、661号门市及第三层楼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9047288034。
负责人:曹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朝勇、张懿,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康国兵,男,汉族,1984年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莉平,四川杰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善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第三人康国兵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善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善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余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黎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