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善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善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民终27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善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泸县太伏镇太伏街村。
法定代表人:李秋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爱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原审被告:谢绍登,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四川省泸县。现住址河北省廊坊市汇景轩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爱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善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谢绍登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9)冀1003民初2953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主张债权,但其未持有作为债权凭证的《结算单》原件,被上诉人在《结算单》复印件下端自行书写“已付”及“下欠”数额,仅为被上诉人的单方意见,无债务人予以确认,被上诉人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该欠款数额成立,且被上诉人在其出具的《承诺书》中,已明确其在紫悦府项目的工资均已结清,被上诉人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与其在《承诺书》中确认的事实相矛盾,被上诉人未予合理解释。重审期间,应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审查认定案件事实,依法裁处。
综上,本案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9)冀1003民初29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欣
审 判 员  李成佳
审 判 员  史纪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叶振平
书 记 员  郭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