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03执3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被执行人:河南晟昱建设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新乡市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700750714694Y。
关于***申请执行河南晟昱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民终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7民终2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晟昱建设有限公司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河南晟昱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河南晟昱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G×××××的车辆。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孟庆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