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1民初1031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朗公庙镇永安村***号。
司建军,河南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路郑州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北建筑段,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铁工里6号。
法定代表人吕国勤。
委托代理人李志涛,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晟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人民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王翠萍。
委托代理人杜欣,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延祥,男,汉族,1968年11月9日出生,住新乡市。
委托代理人杜欣,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铁路郑州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北建筑段、河南晟昱建设有限公司、郝延祥建设工程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分别于2019年6月19日、2019年7月12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赵天胜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杜京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