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03执394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5年10月20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被执行人:河南晟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人民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王翠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700750714694Y
本院根据(2020)豫07民再2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7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执行***与河南晟昱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对申请执行人***询问后,申请执行人***在诉讼中未申请保全被执行人河南晟昱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本院受理后,2021年3月18日、2021年3月19日、2021年4月16日、2021年5月13日、2021年7月7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河南晟昱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进行查控,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4月6日向新乡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
2021年3月29日向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
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扣划,扣划被执行人河南晟昱建设有限公司120302.38元,由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依据(2021)豫0702执1941-1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提取了该笔执行款。
2021年5月11日本院依法向其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将邮件签收。
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令。
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晟昱建设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红昕
审判员 张红丽
审判员 蒋东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