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执6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锦绣南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刘庆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航,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无锡***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负责人。
浙江锦绣南国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属材料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金华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9)金裁经字第20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浙江锦绣南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1月21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无锡***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惠山区,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苏02执69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2019)金裁经字第201号裁决书]指定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闵仕君
审判员 刘晓伟
审判员 朱 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延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