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1622号
申请人:浙江锦绣南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753024242N,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华丰西路1188号(杭金衢高速公路鞋塘出口处)。
法定代表人:刘庆旺。
被申请人:**,男,1989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荏平县。
被申请人:荣宽,男,1991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杨乐,男,1990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被申请人:衣帅康,男,1997年9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锦绣南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荣宽、杨乐、衣帅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锦绣南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荣宽、杨乐、衣帅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8万元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锦绣南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荣宽、杨乐、衣帅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8万元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浦湖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