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执10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锦绣南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753024242N,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华丰西路1188号。
法定代表人:刘庆旺。
被执行人:无锡***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NP8W44E,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惠澄大道77号B楼537室。
法定代表人:李辉。
申请执行人浙江锦绣南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绣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谢天公司)仲裁纠纷一案,金华仲裁委员会(2019)金裁金字第20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谢天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锦绣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共计为人民币137227.37元等。
本院受理执行后,向被执行人谢天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申请执行人须知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谢天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情况。
执行中,本院分别至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信银行无锡分行、光大银行无锡分行、华夏银行无锡分行、交通银行无锡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经查,除本院扣划的被执行人谢天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9066.92元外,被执行人谢天公司在上述银行均无大额存款,未查得被执行人其他股票账户的关联信息。
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谢天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谢天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执行中,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询上述被执行人谢天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谢天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执行中,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工商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
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查看,未能发现财产线索。
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示。
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现被执行人经本院多方查控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尚有人民币80118.45元等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金华仲裁委员会(2019)金裁金字第20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舒秀琴
审判员 荆 佩
审判员 许正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蒋志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