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锦绣南国科技有限公司

东阳市协和家纺有限公司、浙江锦绣南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民申15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东阳市协和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东阳市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锦绣南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东阳市协和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锦绣南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金民终字第1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协和公司申请再审称:涉案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已由专业鉴定机构出具证明,且修复费用远远不止4.6万元。二审不顾本案事实,不顾协和公司的损失,无视鉴定报告,判决协和公司支付锦绣公司工程款219400元及违约金41686元,有违法律及事实。综上,协和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锦绣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协和公司在原审庭审中承认涉案工程已经综合验收合格并取得房产证,且已正常使用中。(二)锦绣公司按协和公司提供的图纸施工,并经第三方杭州正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合格。协和公司在完工后移花接木变更图纸,不按规范提高焊缝等级,并单方委托*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变更后的图纸作出检测不合格的鉴定。协和公司在原审庭审中提供的图纸与实际工程不符。综上,协和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另据双方签订的《钢结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二条第7款也约定“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指协和公司)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而根据业已生效的(2013)东民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的认定,涉案钢结构厂房工程虽未验收合格,但协和公司已于2013年8月17日实际擅自使用该厂房。协和公司在本案原审中虽提供了*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主张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但该检测系协和公司自行委托,且检测意见中关于焊缝不符合等级要求的内容也未指向前述司法解释所涉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故协和公司在本案中提出质量异议的抗辩不能成立,原审根据《钢结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一年无息支付合同总价的5%工程款”的约定认定工程款余款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并无不当。另《钢结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甲方(指协和公司)责任”中还约定“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应付款项时,每延迟一天支付总工程款的0.5‰的违约金”,原审据此支持锦秀公司请求支付自2014年8月16日起以本金219400元按每日0.5‰计算违约金的诉请,亦无不当。
综上,协和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东阳市协和家纺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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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贾黎文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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