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21民初972号
原告:***,女,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兴波,福建元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涌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腾飞工业开发区(厦门市蕴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住楼第二层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0603763929。
法定代表人:赖少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健梅,福建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广联,福建汀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涌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回对福建涌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继续审理。
审 判 员 段小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玫
书 记 员 胡晓莉
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