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雄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雄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立环保科技滨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922执29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雄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广立环保科技滨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雄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立环保科技滨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等,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已经达成履行和解协议,协议履行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