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雄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市三宏新型墙体材料厂与江苏雄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08民初2517号
原告:芜湖市三宏新型墙体材料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法定表人:**喜,该厂厂长。
被告:江苏雄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芜湖市三宏新型墙体材料厂(普通合伙)与被告江苏雄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芜湖市三宏新型墙体材料厂(普通合伙)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三宏新型墙体材料厂(普通合伙)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市三宏新型墙体材料厂(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4元,由原告芜湖市三宏新型墙体材料厂(普通合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鲁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