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2执保20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雄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蒋海波。
被执行人:广立环保科技滨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MA1WGFCD9H,住所地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群。
申请执行人江苏雄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922民初608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010689.49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贾广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钱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