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4762号之二
申请人:***市***锦彪挖机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市***乘航蒋乘路86号。
经营者:黄建平,男,195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永忠,江苏云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锦彪,系原告员工。
被申请人:江苏雄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滨海港经济区后堆村车站路886号。
法定代表人:程春干。
***市***锦彪挖机服务部与***诚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雄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476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诚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雄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5月13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雄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雄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会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