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雄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雄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2民初1250号 原告:***,男,1962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雄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滨海港经济区后堆村车站路886号。 法定代表人:**干。 原告***与被告江苏雄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叶 玉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钱 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