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2民初1250号
原告:***,男,1962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雄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滨海港经济区后堆村车站路886号。
法定代表人:**干。
原告***与被告江苏雄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叶 玉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钱 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