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路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日照市路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民初11061号 原告:日照市**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高新区香河街道芙蓉街与银河路交汇处南沿街第一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D4U040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日照市路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迎宾路与日照路路口交汇处往东100米城南社区1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91546308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日照市**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路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2022年12月12日,原告日照市**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920元,均由原告日照市**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