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民辖终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市路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迎宾路与日照路路口交汇处往东100米城南社区14号楼(日照市东港区青墩村西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91546308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市路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鲁1191民初6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原审认定涉案虾池属于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错误,涉案土地归属日照市东港区林业高科技示范园,属于日照市东港区××区,上诉人***居住地位于日照市东港区××区,本案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位于日照市东港区××区,请求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日照市路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根据《虾池承包合同》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返还虾池,本案系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根据涉案虾池位于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事实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坤
审判员 姚 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