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路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路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民辖终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市路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迎宾路与日照路路口交汇处往东100米城南社区14号楼(日照市东港区青墩村西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91546308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市路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鲁1191民初5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原审认定涉案虾池属于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错误,涉案土地归属日照市东港区林业高科技示范园,属于日照市东港区××区,上诉人***于2017年购买日照市市直机关第一生活区××幢××**××室并居住至今,上诉人***居住地位于日照市东港区××区,本案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位于日照市东港区××区,请求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涉案虾池位于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事实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坤 审判员  *** 审判员  姚 艳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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