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卓禹建设有限公司

***、**与安徽卓禹建设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621执107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许**,女,199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安徽卓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烈山路东侧北环城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TQ6H8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9)皖0621民初57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卓禹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7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安徽卓禹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安徽卓禹建设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未实际扣押,查封被执行人***与满云梦共有的坐落于淮北市相山区××大厦××#××号房屋,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审查作出裁定,起诉期未满,均不能处置,本院已执行200175.5元,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其他财产,致使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未能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文
审判员*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