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卓禹建设有限公司

***、**与安徽卓禹建设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621执10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许**,女,199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安徽卓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烈山路东侧北环城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TQ6H8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9)皖0621民初57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卓禹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卓禹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周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