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卓禹建设有限公司

***、**与安徽卓禹建设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621执107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9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安徽卓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烈山路东侧北环城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TQ6H8Q。
法定代表人:程广明。
被执行人:程广明,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9)皖0621民初57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卓禹建设有限公司、程广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程广明名下有皖F×××××(车辆类型K31)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程广明名下皖F×××××(车辆类型K31)车辆。查封、扣押期限二年。
二、在查封期间内,由被执行人程广明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上述财产。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在扣押期间内,由申请执行人***、**负责保管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扣押财产,不得对被扣押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责令被执行人于上述财产被扣押之日起三日内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上述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或折价抵付处理。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开山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38.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
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
42.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