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0557号
原告:***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77号金府机电交易市场20栋20号。
法定代表人:陈仙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崇进,四川元绪(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888号1栋1单元14层1401号。
法定代表人:谢柯,总经理。
原告***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涂彦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