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宣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尼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宣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0557号

原告:***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77号金府机电交易市场20栋20号。

法定代表人:陈仙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崇进,四川元绪(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888号1栋1单元14层1401号。

法定代表人:谢柯,总经理。

原告***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涂彦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