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703民初516号之一
原告连云港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海州湾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090元,减半收取计3604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连云港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红娟 审 判 员  陶明忠 人民陪审员  陶明慧
书 记 员  干名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