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灌南县北陈集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706民初5929号
原告:许海林,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维贵,江苏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樱花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灌南县北陈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灌南县北陈集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周倍良,镇长。
原告许海林与被告江苏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东公司)、灌南县北陈集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北陈集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许海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价款200余万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长东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将新建海西北陈集污水处理厂与污水管网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该合同约定了工程合同价款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经核实,被告北陈集镇政府系新建海西北陈集污水处理厂与污水管网工程的业主单位,被告长东公司系总承包方。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约定积极组织施工,2017年8月底工程竣工后并投入使用,但被告拒不按合同约定对该工程进行决算,仅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余款至今未付。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提起上述诉讼请求,恳请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建设工程施工地所在法院专属管辖。原告许海林(乙方)与被告长东公司(甲方)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第十一条第1款约定,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甲方住所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因涉案工程施工地是灌南县北陈集镇,属于灌南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本院不享有管辖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灌南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