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潮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铂森国际医疗管理(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市潮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3民初1306号
原告(反诉被告):铂森国际医疗管理(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陆居路2号主楼102铺。
法定代表人:徐萃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进朗,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潮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519号自编35号02房。
法定代表人:杨福彬,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花,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健铿,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铂森国际医疗管理(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森医疗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潮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合并审理被告潮海公司对原告铂森医疗公司提出的反诉,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铂森医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进朗,被告潮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铂森医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整改费用220000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20年8月4日起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每日按合同总标的即250000元的2%计算);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工期延误导致原告产生的租金的损失83901元、物业管理费21046.64元、律师费15000元;4.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位于广州市荔湾区立白中心主塔楼102铺的商铺的室内工程装饰装修服务,工程造价为250000元。后双方确认施工期限为2019年12月2日至2020年1月10日,工程负责人为萧少辉。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两期工程款。2020年5月5日,由于被告长期延误工期,在其未达到合同要求的工程进度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第三、四期工程款7万元变更为4.5万元,由原告先行垫付,待被告完成工程后再协商处理违约赔偿问题。由于被告经常无故中止施工,导致施工期届满后,工程仍未完成50%。被告未按设计要求施工,材料以次充好导致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被告应承担由于工期延误导致的租金、管理费损失以及由于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导致原告需要拆除重做的损失。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委托律师起诉,已实际支付律师费15000元,应由被告承担。
潮海公司辩称:一、答辩人已履行完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被答辩人存在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其无权要求解除合同。二、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工期延迟并非由答辩人造成,故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工程款并支付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由于一直发生各种非因答辩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导致工期延误,答辩人对此并不存在过错,亦不存在违约行为。答辩人已完成工程项目,被答辩人无权要求返还工程费用及资金占用费,反而应依约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答辩人已依法提起反诉,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三、答辩人在进行施工时均严格按照设计图进行,被答辩人述称答辩人使用的材料以次充好导致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与事实不符。四、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租金损失、物业管理费及律师费无事实、合同及法律依据。施工期间跨度春节,而年后又爆发新冠疫情,国家政策响应要求推迟复产复工,因此疫情期间的停工停产属于不可抗力,答辩人无须承担疫情期间的租金、物业管理费。
潮海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拖欠的涉案工程款人民币93547.46元及利息1971元(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次反诉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反诉人承包了广州市荔湾区立白中心主塔楼102铺的商铺室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该工程由萧少辉内部承包并独立核算。双方同意按《装饰工程估算书》确认的施工范围,工程投入总控价250000元。《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工程负责人萧少辉依约进场装修,被反诉人也依约支付第一期、第二期款项给萧少辉。工程开始后,施工所需要的建设材料、装饰装修物品等均需由被反诉人及其雇请的设计师团队一一确认,因各方均对自己的时间有所安排,导致经常出现无法及时对上述施工材料进行确认的情形,亦或是被反诉人提出的部分要求,需与商家联系沟通进行确认,加上且有些工程需要被反诉人指定的第三方配合,进而影响施工进度。而且因第一手施工单位的施工存在一些问题,被反诉人又要求在原《装饰工程估算书》确定的施工项目范围外增加新的施工部分,因此工期存在延长。之后因临近过年,厂家工人已停工,工程部分材料无法按时送达,故双方确认同意在过年后尽快安装,完成施工。后来因疫情原因导致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确认的材料供应商无法复工生产,工人无法到场施工,导致工期一直顺延。后疫情状况逐渐平稳,材料供应商逐步复工,工人返岗,反诉人亦开始施工,当时被反诉人亦考虑到上述客观因素的影响,同意工期顺延,并于2020年5月5日向反诉人转账部分工程款45000元。因被反诉人要求增加的工程项目,导致被反诉人开支超出预算,萧少辉多次要求被反诉人支付工程预付款,但被反诉人不予理会,导致萧少辉因未依约收到预付款而无法继续进行施工。反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杨福斌知情后,个人借款人民币50000元给萧少辉,2020年7月7日双方达成共识,双方确定新工期至2020年7月30日。截止2020年7月底,涉案工程已基本完工,但被反诉人却以工程延期为由,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也拒绝与反诉人进行工程核对。反诉人认为,反诉人已委派工程负责人萧少辉负责工程施工,且已依约完成施工,反诉人也向被反诉人送达了增加工程部分结算函,被反诉人接收涉案工程并开业,因此应支付欠付的工程款人民93547.46元。
铂森医疗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的沟通最后一笔45000元即为整个工程的最终结算款项,由于在5月份被告已经存在4个月工期延期,需要根据合同约定赔付我方19万元的违约金,基于对被告的体谅,双方约定工程的剩余7万元冲抵违约金,增项以45000元结算,因此,根据前期的约定,双方不存在其余的工程款结算。后续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争议我方已多次与被告协商整改或更换,对方均未按要求处理,因此该部分我方已委托第三方拆除并且重新装修。根据代理人的计算,扣除不合格的项目我方可以确认的工程量仅有149318.63元。因此我方已支付的220000元的工程款已超出了上述的费用,因此不存在继续向被告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双方没有工期延期的约定,被告所主张的工期顺延7月底为被告单方的请求。涉及新冠疫情的问题,我方也给予了充足的时间,具体约定时间是2月18日,但该时间的前提是被告能提交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被告所主张许可证的问题,已在12月15日处理完毕,12月16日可以正式施工。但该时间已算入了合同工期可预见范围。双方是在2019年8月份已经案涉工程沟通交涉,期间被告的实际工程负责人也多次到现场勘验,因此被告主张实际施工时发现前手的问题致使需要延长工期的,不属于原告所造成的工期延长原因。
涉及到产品质量问题,被告在安装有问题的产品之前未跟原告确认。安装后原告要求整改,被告以此要求增加装修费用,致使原被告的沟通完全破裂。且被告存在合同多处未完成。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2日,铂森医疗公司(发包人,甲方)与潮海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潮海公司承包铂森医疗公司位于立白中心主塔楼102的美容中心装修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建筑物内天花、墙身、地面、各饰面、强电等(按施工方提供并由铂森医疗公司签名确认的图纸所有内容,不包括空调、消防、弱电、家具、软装);合同价款为人民币250000元;甲方负责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工期不顺延;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3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5次支付工程款,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预算工程款40%即¥100000元,工程总量完成40%后,支付预算工程款的30%即¥75000元,工程总量完成70%后,支付预算工程款的20%即¥50000元,竣工验收验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预算工程款的8%即¥20000元,竣工验收十二个月,并开具工程发票后,支付剩余2%风险金。《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附件《装饰工程估算书》对工程具体项目、单项价格等进行了详细约定,该《装饰工程估算书》核算的工程总造价为345156.56元。潮海公司提交的《装饰工程估算书》显示的核算工程总造价为345206.56元,2020年5月3日,潮海公司工程负责人萧少辉通过微信向铂森医疗公司负责人发送《装饰工程增加项目表》,该表载明增加项目16个,总金额为69561.86元。铂森医疗公司负责人回复“收到,为何价格和你之前跟我讲的有差距,我对完了,都有做,现在你想怎么结算”。后2020年5月5日,铂森医疗公司负责人通过微信向萧少辉发送转账交易凭证,交易备注为工程附加项目款全额,萧少辉回复“收到”。
2019年12月10日,铂森医疗公司向潮海公司支付装修费用第一期100000元;2019年12月26日,铂森医疗公司向潮海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第二期75000元;2020年5月5日,铂森医疗公司向潮海公司支付45000元,备注为工程附加项目款全额。
2019年7月9日,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出租人、甲方)与徐萃贤(承租人、乙方)签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坐落在荔湾区陆居路2号主楼102铺的房地产出租给乙方作商业用途使用,建筑面积66.7262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7月15日的月租金为¥10009元,2020年7月16日至2021年7月15日的月租金为¥10409元。
2020年1月14日,广州展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陆居分公司(甲方、物业服务企业)与徐萃贤(乙方,租户)签订了《立白国际商务中心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乙方租赁单元主塔楼第1层02单元,乙方缴纳物业服务费的起始日为2019年12月1日,每月物业服务费共人民币2535.74元。
2020年9月10日,铂森医疗公司(需方、甲方)与东莞市东艺家具有限公司(供方、乙方)签订《家具供应及安装合同书》,约定: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73793元;工程项目范围严格按照合同附件报价清单,如出现数量、尺寸的变化,按实际工程量计算,如工艺更改或增加产品,如有变更需经双方协商确定,并在报价清单中注明。
庭审中:关于关于潮海公司撤场时间,潮海公司认为其撤场时间为2020年7月28日,但由于铂森医疗公司不愿意配合没有办理交接;铂森医疗公司认为潮海公司撤场时间为2020年9月2日。关于工程量,对照《装饰工程估算书》,双方确认潮海公司撤场时未完成的工程为二层办公室墙身贴墙布、二层休息室墙身贴墙布、洗手盘(1、洗手盘,2、去水器)安装、水龙头(洗手盘上)安装、马桶安装;另外铂森医疗公司主张潮海公司未完工的还包括现场成品保护、卫生清洁、洽谈区暗藏灯带、一楼操作间细岩板石材破损、二层地面铺20MM榻榻米;潮海公司确认榻榻米没做,确认在反诉金额中扣除了该部分的工程款,至于若有破损属于维修的范围,关于榻榻米原告备注是其由业主自行购买,合同造价中并未包括该榻榻米。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合同是否解除,何时解除?二、潮海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若存在违约,违约赔偿责任如何认定?三、铂森医疗公司是否需要向潮海公司支付工程款,若需要,金额如何认定?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双方确认潮海公司撤场时存在未完成工程,故潮海公司主张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本院不予采纳。潮海公司撤场前后双方均有就已完成工程量进行协商,且铂森医疗公司在潮海公司撤场后另行聘请了案外人就涉案工程进行整改,故本院认定案涉建设工程合同于潮海公司撤场日解除。潮海公司主张其在2020年7月28日撤场,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院采纳铂森医疗公司的主张,认定潮海公司2020年9月2日撤场。故案涉建设工程合同于2020年9月2日解除。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双方确认在微信中约定工期至2020年1月10日,双方在庭审中确认潮海公司2019年12月12日入场,2019年12月16日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扣除工期3天。双方确认在施工过程中一致同意增加工程量,虽未协商增加工期,本院酌情增加工期6天。此外,潮海公司主张的因消防问题导致停工、因设计图纸未能正常施工、因第三方整改或确认材料导致停工等原因,涉及到施工配合问题,且潮海公司自认工程穿插进行,即使存在配合问题导致部分工程暂停,潮海公司也可通过合理安排其他项目施工避免停工,本院对其主张的上述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不予采纳。故潮海公司应在2020年1月19日将涉案项目完工,潮海公司未按前述日期完工,构成违约,依法应向铂森医疗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潮海公司主张因疫情原因导致延期,2020年1月19日前新冠××疫情尚未在广州爆发,不存在因疫情原因导致工期延迟,后出现的疫情原因影响工期是潮海公司自身拖延工期导致的,故对其提出的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铂森医疗公司主张基于潮海公司违约应向原告支付整改的工程费用,以及因违约导致的租金损失、物管费用以及律师费。对此,本院分析如下:首先,铂森医疗公司提交的照片无法证实潮海公司已完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在2020年8月4日双方就涉案工程达成一致的整改意见,故本院对其主张的已完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的意见不予采纳。其主张潮海公司向其支付整改的工程费用及依据合同第9.3条因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导致逾期交付从2020年8月4日至2020年9月2日每日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支付逾期违约金,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次,物业管理费因原告承租案涉房屋而产生,与潮海公司的施工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铂森医疗公司要求潮海公司赔付物业管理费用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再次,关于租金损失。潮海公司未按约完成施工,对于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9月2日铂森医疗公司支付的租金应承担赔偿责任。经核算,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9月2日的租金损失为75707.5元(10009÷30×27+10009×5+10409+10409÷30×18)。最后,关于律师费损失,由于案涉施工合同中并没有关于律师费承担的约定,原告主张潮海公司承担律师费的诉请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根据双方在2020年6月29日微信聊天记录中确认未完工的工程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除二层地面铺20MM榻榻米、二层办公室墙身贴墙布、二层休息室墙身贴墙布、洗手盘(1、洗手盘,2、去水器)安装、水龙头(洗手盘上)安装、马桶安装外,其他合同附件中列明的工程项目及增加工程项目均已完成。铂森医疗公司主张现场成品保护、卫生清洁、洽谈区暗藏灯带未完工,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至于铂森医疗公司主张的一楼操作间细岩板石材破损,属于维修的范围,且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对此也不予确认。关于二层地面铺20MM榻榻米是否包含在合同造价25万元的问题。潮海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另外约定榻榻米由铂森医疗公司自行购买,故本院认定二层地面铺20MM榻榻米包含在合同造价25万元中。至于核算的工程总造价,由于《装饰工程估算书》为潮海公司制作,潮海公司在庭审中对铂森医疗公司提交的《装饰工程估算书》核算的工程总造价金额并未提出异议,故本院按铂森医疗公司提交的《装饰工程估算书》载明的345156.56元认定。按照双方协商的优惠比例扣除潮海公司未完工工程项目,潮海公司已完工的合同附件列明的装饰工程总费用为226903.16元。关于工程增加项目费用,结合双方在2020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5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及2020年5月5日铂森医疗公司的转账凭证备注,考虑到双方在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时确定工程款的金额时亦在装饰工程估算书计算的总金额的基础上进行打折,本院认定双方协商一致工程增加项目费用以45000元结算。综上,潮海公司已完成总工程量的工程款为271903.16元,扣除铂森医疗公司已支付的220000元,铂森医疗公司仍需向潮海公司支付51903.16元。经抵扣,铂潮海公司需向森医疗公司支付租金损失23804.34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铂森国际医疗管理(广州)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潮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12月12日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于2020年9月2日解除。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广州市潮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铂森国际医疗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支付租金损失23804.34元;
三、驳回铂森国际医疗管理(广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广州市潮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3200元,由铂森国际医疗管理(广州)有限公司负担2487元、广州市潮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13元,反诉受理费1205元,由铂森国际医疗管理(广州)有限公司负担655元、广州市潮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0元(本诉受理费铂森国际医疗管理(广州)有限公司已预交,反诉受理费广州市潮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双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将应付部分迳付给对方,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余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盼
刘娓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