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启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启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金典金属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81财保62号
申请人成都启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金典金属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成都金堂淮洲支行账户44×××12存款20万元。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启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金典金属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成都金堂淮洲支行账户44×××12存款20万元。 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间,不得向任何人支付。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申请人成都启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审判员  马明林
书记员  付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