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6民初3118号
原告:濮阳市鑫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乡***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省,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凤阳路1号人天科技园综合服务楼32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9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略阳县。
原告濮阳市鑫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濮阳市鑫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濮阳市鑫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濮阳市鑫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路 坦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