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路远长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高路远长集团有限公司、龙泉驿区龙泉街办进德机械设备租赁站、陈进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4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高路远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天平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沈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龙泉驿区龙泉街办进德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怡和新城C区3栋怡安路238、240、242号。

经营者:**。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2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19)成仲案字第845号裁决书,于2020年3月6日立案执行四川高路远长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龙泉驿区龙泉街办进德机械设备租赁站、**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412621.5元。

执行中,本院作出(2020)川01执477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堂县(不动产单元号:510121101001GB00240F00040063)房产,上述查封财产涉权属争议本案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对涉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因上述查封的财产暂无法处置,本案除上述查封的财产外,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春燕

审判员  石 波

审判员  侯 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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