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执异538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四川高路远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天平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沈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明,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龙泉驿区龙泉街办进德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怡和新城C区3栋怡安路238、240、242号。
经营者:陈进。
被执行人:陈进,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第三人:李群萍,女,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19)成仲案字第845号裁决,于2020年3月6日立案执行四川高路远长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龙泉驿区龙泉街办进德机械设备租赁站、陈进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过程中,四川高路远长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李群萍为本案(2020)川01执47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四川高路远长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高路远长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高路远长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夏小璐
审判员 张 争
审判员 何云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傅江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