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路远长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高路远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精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80执209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高路远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天平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8810922X7。
法定代表人:沈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精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112号13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48485153。
法定代表人:钟易义,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高路远长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精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年9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依职权查找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向四川阳安交通投资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四川精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处的应收款80万元,本案尚有案款599074.1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854元、执行费9129元未执行,经申请人四川高路远长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赖玉文
审判员  朱世忠
审判员  陈仁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鲁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