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路远长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精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高路远长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终106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精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112号13栋1号。
法定代表人:钟易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高路远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天平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沈斌,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精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高路远长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8)川0180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了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精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原审法院送达的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精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 骥
审判员 唐云国
审判员 冯 璐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龚正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