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路远长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高路远长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2财保75号

申请人:四川高路远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天平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沈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潼,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明,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申请人四川高路远长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高路远长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龙泉驿区房屋[川(2018)龙泉驿区不动产权第0051916号]在价值1000000元内予以保全,并提交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单号:2995101041320200000064)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高路远长集团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龙泉驿区房屋[川(2018)龙泉驿区不动产权第0051916号]在价值1000000元内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四川高路远长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李世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建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