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和旺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润远物资有限公司、四川和旺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34财保2号
申请人:贵州润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雷山县丹江镇长丰村长田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4736617628Y。
法定代表人:蔡峰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霞,系贵州万木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安海,系贵州万木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和旺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牛沙横街2号1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1WPCR9U。
法定代表人:欧阳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贵州润远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和旺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开设的账户51×××00内的资金573299.56元予以冻结。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提供159900110102752738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贵州润远物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理查认为,申请人贵州润远物资有限公司拟向本院起诉被申请人四川和旺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为了保障申请人最终能够实现债权,防止被告申请人四川和旺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致诉讼结果无法执行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申请人四川和旺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开设的账户51×××00内的资金573299.56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从2020年7月14日至2021年1月13日止。如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本院申请续冻。
本裁定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3,387元,由申请人贵州润远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忠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