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302民初2397号
原告:**,汉族,男,1988年9月2日生,汉族,麒麟区人,自由职业,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志远,云南培生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汉族,男,1983年8月15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自由职业,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告:云南吉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P1T6C1F。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兴体路东岸紫园小区10幢2单元101室附1号。
法定代表人:张从伟
被告:昆明利道宏愿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N7YCQ9F。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兴体路东岸紫园小区10幢2单元1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和旺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1WPCR9U。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牛沙横街2号1层。
法定代表人:欧阳娟
被告: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569H。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三江大道西段建宁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马利波
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云南吉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昆明利道宏愿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和旺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计23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 林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怡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