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和旺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凯里市万潮镇便民加工厂与高木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民初3575号
原告:凯里市万潮镇便民加工厂,住所地:凯里市万潮镇青杠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601MAAJLEHTOB。
经营者:郭照明,男,汉族,1971年1月10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现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告:高木金,男,汉族,1980年9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居民身份证号澳门:350182198009041850。
被告:**,男,汉族,1985年1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居民身份证号澳门:350128198501282017。
被告:四川和旺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牛沙横街2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1WPCR9U。
法定代表人:林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凯里市万潮镇便民加工厂与被告高木金、**、四川和旺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凯里市万潮镇便民加工厂于2021年6月3日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凯里市万潮镇便民加工厂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凯里市万潮镇便民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凯里市万潮镇便民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董慧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杨竹清
书记员姜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