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和旺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和旺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民初2416号
申请人:***,男,198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小玉,贵州贵信(施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和旺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牛沙横街2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1WPCR9U。
法定代表人:林华。
本院在审理***与四川和旺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和旺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的账户51×××00存款200588.09元。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贵州)保险单》(保单号码:6533730181820210000035)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为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四川和旺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的账户51×××00存款200588.09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覃庆伟
书记员邓汝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