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01民初16395号
原告:***,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四川和旺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牛沙横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1WPCR9U。
法定代理人:欧阳娟。
被告:高木金,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告:杨敏,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和旺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木金、杨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金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文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