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3861号
原告:***,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江苏淮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漕运镇林平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575396237P。
法定代表人:葛金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杰,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淮航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柏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思
书 记 员 吴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