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航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812民初1131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瑞雪,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被告:江苏淮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洪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梦雪,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淮航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航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曹瑞雪及被告淮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梦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用10480元,被告淮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8日,原告经亲戚介绍,到淮安市淮安区项目工地,受被告***、***雇佣从事瓦工工作。工程承包单位为淮航公司。被告***、***系合伙关系,从他人处分包8幢楼木工和瓦工工程。上下班时间6点到11点,12点半到17点半,每天10个小时,约定工资260元一天。被告***负责日常考勤。2021年1月14日原、被告双方进行了结算,共计48个工,扣除已支付生活费2000元,劳务费用尚欠10480元。被告出具欠条后至今未偿还债务,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淮航公司辩称:淮航公司的钱已经给付给***、***,淮航公司不欠原告的钱。
被告***、***未答辩,也未举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淮航公司系淮安市淮安区漕运镇李庄小区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并将该项目中的瓦工分包给案外人方正齐,方正齐又分包给被告***、***,没有分包合同。被告***、***雇佣原告***做工,经结算,2021年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载明“欠到***人工工资10480元”,但是10480元工资一直拖欠未付。后,原告投诉至淮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原告仍未拿到工资,遂诉至本院。
审理中,原告表示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主张权利,要求被告淮航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条、日常考勤表等证据,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足以证明被告***、***雇佣原告***在李庄小区项目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劳务,依法有权获得劳务报酬。原告主张劳务报酬10480元有欠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本案被告淮航公司作为涉案李庄小区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劳务分包给个人,最终形成本案劳动报酬纠纷,原告有权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要求被告淮航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淮航公司支付报酬104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因原告已明确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主张权利,故对原告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淮航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劳务报酬1048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苏淮航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依法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审 判 员  柏 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殷芳利
书 记 员  叶一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年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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