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航工程有限公司

3865***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3865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淸江浦区。
被告:***,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被告:江苏淮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漕运镇林平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葛金永,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苏淮航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经本院催缴诉讼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柏 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细平
书 记 员  吴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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