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1557号
原告:***,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春林、罗一,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锐,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淮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漕运镇林平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葛金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飞、谷喜,江苏沁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正东,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飞、谷喜,江苏沁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胡兆辉,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淮航工程有限公司、贾正东、第三人胡兆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2元,减半收取计295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唐铭淮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宋建道
书 记 员 常 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