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22民初2259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原告:***,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康、孙军龙(实习),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白塔埠镇双拥路92号。
法定代表人:刘东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连云港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石榴镇车庄村。
法定代表人:陈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58元,减半收取527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侯书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海珊
书 记 员 陈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