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11454号
原告:苏州特兰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开发区樾河北路**。
法定代表人:乔宜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东***园,住,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东辛村/div>
被告:江苏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白塔镇双拥路**/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特兰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东***园、江苏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特兰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特兰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6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98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董延磊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潘俊彤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