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同方控源截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12民初5268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7月23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长春,男,汉族,1961年8月29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汉族,1976年8月22日生,住淮安市清河区。
被告:江苏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济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中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人民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淮安同方控源截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清安村***。
法定代表人:华欣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陆长春、***、江苏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沈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