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202民初363号
原告:日喀则盛凯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珠峰路南侧安康小区2栋。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西藏铭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雪强北路东侧农贸市场四楼。
法定代表人:**皎,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原告日喀则盛凯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铭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喀则盛凯阳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喀则盛凯阳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54.41元,减半收取3,777.21元,由原告日喀则盛凯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雷 昊
审 判 员 格桑旺姆
人民陪审员 边 巴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扎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