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铭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喀则盛凯阳商贸有限公司、西藏铭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202民初363号 原告:日喀则盛凯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珠峰路南侧安康小区2栋。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西藏铭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雪强北路东侧农贸市场四楼。 法定代表人:**皎,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原告日喀则盛凯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铭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喀则盛凯阳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喀则盛凯阳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54.41元,减半收取3,777.21元,由原告日喀则盛凯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雷  昊 审 判 员 格桑旺姆 人民陪审员 边  巴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扎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