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力德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麦格华力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力德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民初1359号
原告:四川麦格华力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深圳路西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9398976X5。
法定代表人:赵力,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梅,女,1979年月4日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广汉市,系公司职工,一般授权。
被告:四川力德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仁路388号1栋4单元13层1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MA6CHU855A。
法定代表人:黄秋福,公司经理。
原告四川麦格华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力德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登记为(2022)川0681诉前调598号后,于4月12日立案受理为(2022)川0681民初1359号。2022年4月11日,原告四川麦格华力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四川力德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欠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麦格华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麦格华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634元,由原告四川麦格华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冷北宁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李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