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文民二初字第725号
原告文山州绿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56319441-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公司住所地:文山市西华路167号。
委托代理人蒋恒,云南华汇(文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文山州化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公司住所地:文山市和谐路尚都紫荆小区1-27号(城南盘龙体育馆旁)。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山州绿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文山州化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文山州绿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文山州绿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红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向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