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422财保116号
申请人:安徽安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鸿路北城明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NTQG6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朋,安徽怀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春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东方蓝海****楼**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P00C184。
法定代表人:汪朝柱,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淮南中世银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办公楼用代码91340422MA2REKCN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安徽安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安徽春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南中世银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安徽春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151万元、淮南中世银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80万元。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安徽春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151万元,期限一年。安徽春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账号:开户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湖支行,账号20000561045610300000034;
二、如安徽春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余额不足151万元,冻结淮南中世银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至151万元,冻结最高额80万元,期限一年。淮南中世银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账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支行,账号13×××76。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