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15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安徽春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与清潭路交口观澜华庭7幢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P00C18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春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春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安徽春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5710.27元(其中支付医疗费30881.9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8796.3元、工资31537元、护理费6674元、伙食补助费1900元、伤残辅助器具费3423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498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 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程 永
书 记 员 ***